在证件制作印刷过程中,以下类型的商标标识需严格禁止印制,相关依据和注意事项如下:
禁用标志
包含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、“红十字”“红新月”标志、国际组织名称等法律明确禁止使用的元素。
误导性内容
如带有民族歧视性、夸大宣传、欺骗性表述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标识(例如“特供”“专供”等字样)。
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“®”“注册商标”等注册标记,否则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。
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
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书,不得印制其注册商标;被许可人需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文件,且标识需标明被许可人信息。
相同或近似标识
印制前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,确认拟印制标识未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/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。
烟草制品、药品商标
需具备相应资质方可印制,且必须严格核查《商标注册证》及生产许可证。
仿冒证件类标识
如伪造的防伪证书、政府机关公章等,可能涉及刑事犯罪。
非法印制主体
未取得《商标印制单位证书》或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。
未履行审核义务
未核查委托人身份证明、商标注册文件或授权文件即承接印制,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。
存档与台账管理:印制单位需建立《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》及出入库台账,档案留存至少2年。
法律后果:违规印制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(最高3万元),构成商标侵权的需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。
如需更详细法规依据,可参考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》及《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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